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30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以李成生、李成龙(李成生之弟)、李占东(李成生之父)等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3万元;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成龙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占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成生(男,38岁,农民,杞县平城乡慈母岗村村主任)为了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之目的,以家族势力、干部身份等各种手段纠集弟弟李成龙、父亲李占东及村民蔡华真、李永亮、李成兴、李成春、郭永、邵中辉等人,在杞县平城乡慈母岗村一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该团伙共参与寻衅滋事11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侵宅2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故意伤害1起,其他违法6起。2008年至2009年,李成生为给自己盖别墅,雇佣附近村民几十人,从村南地的惠济河北河堤取土,连续挖断200余米,使得本村及附近村庄处于被河水淹没的高度危险中。
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李成生为组织领导者,李成龙、蔡华真、李永亮为骨干成员,李占东、李成兴、李成春、郭永、邵中辉等人为一般成员。该团伙在犯罪活动中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李成生为了控制组织成员,采取敲诈后为成员发奖金等方式来笼络人心,树立自己的权威。
该团伙长期在李成生的组织领导下,以李成生家伟聚集地,目无国法,为非作歹,在当地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当地客运专线,控制沙子、石子等交易,聚敛钱财,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杞县西关、平城乡、葛岗镇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