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在校大学生本应抓紧时间学习,学会客观地认识自己,辩证地看待自己,学会进入社会所需要的一切本领,但正在新乡、周口、郑州就读的岳峰、潘铭、黄超、黄雨(以上四人均为化名)却为了哥们儿义气聚众斗殴,不但自已被扎伤,还分别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可谓教训沉痛!
2010年4月12日晚20时许,河南省兰考县某高级中学学生程某因故同该校学生田某发生矛盾,程某被田某打了几拳。次日晚,程某又叫人将田某打了一顿报复。4月14日晚21时许,双方为了断恩怨,再次各自纠集多人进行殴斗。和程某“拜把子”从外地赶回的岳峰、潘铭、黄超、黄雨在程某的带领下参与殴斗,被田某所纠集的人员用刀扎伤。经鉴定,潘铭、岳峰、黄雨所受损伤为轻伤,黄超所受损伤为重伤。
兰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峰、潘铭、黄超、黄雨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三人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系在校大学生,因同学情谊参与殴斗,动机单纯,潘铭、黄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为了三被告人的改造和前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