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不影响自己的工资效益,作为金融机关工作人员的陈某,敢以身试法,因冒用他他名义贷款的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被兰考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因其所办的贷款户崔某、牛某的贷款未能按时还上,影响其工资领取,于是借别人的钱替崔某和牛某将贷款还上。为了还借别人的钱,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7月1日,2007年8月14日,2007年9月8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张君墓镇北孙庄村村民胡某、张某、胡某某的名字分别贷出2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用于偿还上述个人贷款及其它贷款户的利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人将4万元归还信用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退还,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