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保护自己的盗窃“成果”,被发现时竟暴力拒捕,得不偿失的被告人郑军被兰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早6时许,被告人郑军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闫楼乡小李庄村偷狗。郑军等人偷到几条狗后,又用打狗丸将该村村民刘某家的狗药倒,在捡狗的过程中被外出回家的刘某发现,郑军等人为抗拒抓捕先后持刀威胁、恐吓刘某等村民,并用刀将刘某砍成轻微伤。郑军当场被抓获。后经鉴定刘某家被抢的狗价值9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被告人郑军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