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泄私愤 致人农作物绝收 触刑律 领刑受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8-31 15:09:3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耕种的土地未能得到调整,嫌自己分的地少,就实施报复行为的王电起被兰考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电起为泄私愤,携带作案工具到本村南地和北地,用喷洒“百草枯”除草剂及机动三轮车碾轧的方式将村民王某、周某、张某等家的小麦和油菜绝收。后经评估损失价值5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电起为泄私愤、毁坏农田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农业生产损失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