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7年9月底,被告人陈小胜(化名)、陈小军(化名)、侯某在一起商量预谋抢劫。2007年11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小胜伙同陈小军踩点,确定抢劫目标后,电话通知侯某到开封市东大街一家名烟名酒店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陈小胜、陈小军持刀将被害人王某、赵某扎成轻微伤,并将二被害人的手捆绑,用胶带粘嘴,抢劫现金1000余元,各种香烟50余条、手机2部、电动车1辆。2007年11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小胜、陈小军踩点确定抢劫目标后,电话通知侯某到开封市晋安路一服饰商店内,用绳将被害人捆绑,用胶带粘嘴,抢劫现金1700余元。2007年8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小胜在开封县世纪广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钱某、陈某发生矛盾,陈小胜持刀将钱、陈二人刺伤。给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伤。
近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3个小时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上述案件事实得到查明。4月22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龙亭区法院 认为,被告人陈小胜、陈小军、侯某使用暴力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小胜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小胜、陈小军、侯某经预谋后实施抢劫,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小胜、陈小军抢劫前购买、准备犯罪工具,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胜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陈小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055.64元。被告人陈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