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丁某作为三轮摩托车司机兼车主,没有对搭乘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午间饮酒,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开封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33705.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日,王某顺路搭乘丁某的三轮摩托车到同一亲戚家走亲戚。吃过午饭后,在回家途经兰考县三义寨村时因车碾到一个石头而翻车,将王某从车上摔下,致其头部受伤。丁某支付王某6000元医疗费后下落不明,王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作为驾驶员具有谨慎驾驶、保护乘车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并且,丁某酒后驾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丁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王某明知被告丁某午间饮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其对自身的安全缺乏必要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原告王某所受经济损失,被告丁某以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原告所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175.15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丁某应承担60%即39705.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其还应赔偿原告王某33705.09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