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某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因无人看管流迹于社会之中。而缺乏温暖的他整日游手好闲,不学无术,终因生活琐事将他人扎伤。2010年8月1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17时许,在开封市卫校附近,18岁的李某某等因为琐事与石某发生矛盾,被告人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石某胳膊等处扎伤。经法医鉴定,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西郊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抓获。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