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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疯女”找“下家”  得到法律惩罚

  发布时间:2010-08-09 16:29:2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苏某某、苏某,赵某三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在接到判决书悔恨地说:我给别人说媒是好事,可是我们错在把人做为商品来买卖。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一天,苏某某因怕影响儿子娶媳妇,想把六年前捡到并与之同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魏某找个好人家。苏某某将此事拜托给苏某,苏某给赵某说后,赵认为这是好事,就和苏某一起将魏某介绍给邻乡董庄村的翟某为妻,苏某某得到一箱香烟,遂将香烟兑换成现金2260元。之后赵某以让翟某谢媒人为由,向翟某要现金270元,自己得120元。可让赵某没想到等待他的是一年零六个月的牢狱生活。

    兰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出卖为目的,经苏某、赵某介绍,将精神不正常的妇女当作商品卖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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