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活动中,笔者调研中发现,一些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挑讼”现象。这些“挑讼者”没有律师资格,却对外以律师自居,并诓称与法官关系“铁”,能打赢官司,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挑讼者”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直接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让法院和法官“背黑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挑讼”现象的特征:
1、“挑讼者”多来源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一些“挑讼者”也不乏机关事业干部,执业律师等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社会的地位,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多揽案件,故意显示自己法院有“关系”,诱使当事人相信能打赢官司。
2、“挑讼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诉讼。“挑讼者”有的以当事人亲友名义代理诉讼,有的甚至不参与诉讼而是暗中“帮讼”。“挑讼者”的存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法官有时很难识别。
3、“挑讼者”往往以各种借口向当事人索要钱财。“挑讼者”假借“活动费”或“辛苦费”等名义向当事人索要钱物,钱财落入了“挑讼者”的腰包,而让法院和法官背了“黑锅”。
4、“挑讼者”往往把能够调解化解的矛盾复杂化。有的纠纷法律关系原本简单,稍经调解就能解决纠纷,而“挑讼者”却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借各种理由,挑唆当事人打官司从中谋取好处费。
5、“挑讼者”行为易引发深层社会矛盾。“挑讼者”在当事人胜诉后,夸耀其“活动”能力和成效,反之,则故意歪曲事实,向当事人报怨司法不公。“挑讼者”言行的不负责容易诱发某些当事人的上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地破坏法治环境。
二、“挑讼”现象抬头的原因:
1、“挑讼者”往往利用当事人扭曲的诉讼心理,收当事人钱财。经“挑讼者”的蛊惑,一些当事人误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此不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提交证据,而是花了冤枉钱,浪费了时间,却输了官司,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
2、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司法公信力弱。大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就找一些法律工作者咨询法律意见,“挑讼者”正是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薄弱之机,轻易就可说服当事人打官司。
3、一些当事人存在谋取不当诉讼利益的侥幸心理。有些当事人素质不高,为谋取不当诉讼利益,对恶意诉讼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亦给“挑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4、一些法律工作者不遵从职业操守。“挑讼者”假借代理案件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环境。
5、案件代理制度仍然不完备。部分当事人正是出于请律师费高的考虑,才找收费低廉的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或咨询案件。目前,我国关于案件代理的制度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亦给“挑讼者”一定的可乘之机。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也
三、治理“挑讼”的对策:
1、形成社会合力全方位治理“挑讼者”。针对“挑讼”现象的隐蔽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参与联合打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打击“挑讼者”的高压态势。
2、建议修订刑事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增加打击“挑讼者”的相应条款,确定适度的量刑幅度,从而构筑“不敢为”的高压线。此外,进一步完善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制度,限制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代理案件,从源头净化法律服务行业。
3、结合“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等活动,进一步织密司法廉洁机制。严肃查处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行为。
4、鼓励当事人举报,高度重视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推行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减少法官自由裁判的随意性。
5、加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公民全面了解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等知识,纠正当事人歪曲的诉讼心理,倡导和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