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但二人却因为一些债务而产生纠葛,最终不欢而散。李某某越想越气不过,竟头脑发热,持刀将孙砍伤。不仅其债务没有得到解决,自已还锒铛入狱,并因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真是追悔莫及。2010年8月9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伤害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李头脑一热,持刀来到孙某某家中。二人话不投机,李便持刀照孙砍去,将孙的左胳膊肘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