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两人同在外面打工,作为工友本应互相帮忙体贴,但被告人童某竟因生活琐事与一块外出干活的张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张某某多处打伤,其本人懊悔不已。2010年7月9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童某,男,今年41岁。2009年11月12日20时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空军大院内,前来打工的被告人童某与从外地一起打工的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童某即持铁棍将张某某头面部、右侧眼眶及左腿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童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