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赃车以低价介绍卖与他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月17日,被告人叶向伟被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1日至12月,郭威(已判刑)以租车的名义先后三次诈骗开封市显通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三辆,叶向伟在明知该三辆轿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前两辆轿车以低价介绍卖与他人,得到报酬1.25万元,并介绍将第三辆轿车用作郭威借款的抵押。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三辆汽车总价值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向伟明知郭威让其代为销售和抵押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帮助代为销售、抵押,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犯罪所得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叶向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于振宇 李桂芝 人民法院报:2008-01-18 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