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车辆,且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判处。近日,兰考法院就以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代某明知他人的豫AE2285的绿色昌河面包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以3000元购买使用。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6000元。案发后,该赃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是他人的昌河面包车为赃车,仍以低价购买供本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代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发还受害人,可对其适用罚金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