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许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险赔付。
2008年9月27日,原告许某为其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名为“小康之家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和附加险“小康之家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A款)”,并缴纳了保险费843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9月28日至2043年9月27日止,指定受益人为原告许某。2009年9月15日,原告之父即被保险人在江苏某村猝死,当地派出所经侦查后认为排除他杀。三日后进行了遗体火化。后原告方向被告方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应按照小康之家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约定的事故进行理赔,即为843元。而原告许某认为应当按照附加险“小康之家 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A款)”进行理赔,现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许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元。
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猝死能否推定为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按附加的重大疾病险进行理赔。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故猝死的直接原因是人潜在的自然疾病,后果是导致人的死亡,足以能够认定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所导致而是其它原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约定“猝死”是被告保险公司免赔的事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即3万元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本案原告许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细致的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许某保险理赔款28000元。2008年9月27日投保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及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两份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