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妨碍公务大打出手 横行乡里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10-07-01 17:10:41


    近日,兰考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一起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依法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2日凌晨5时许,兰考县交通局征稽所工作人员彭某等人在副所长姚某某的带领下,在黄河大堤三义寨段进行养路费稽查工作。当查获未缴纳费用的豫A68296六轮货车时,该司机电话叫人,三义寨夹河滩村民马某、田某(二人均已判刑)开着豫BM8168捷达轿车赶到,以该车为他们拉沙土为由,让姚某某放车,遭到姚某某的拒绝。于是田某受马某的指使,又将豫BM8168捷达轿车横在路上,对过往车辆进行堵截,当彭某等人挪车疏导里,田某开车对豫B63659稽查车进行撞击,并打电话给本村村民田某某让其带人过去,后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伙同田某某、杨某、马某等开着豫BMC888捷达轿车赶到后,即对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姚某某、唐某等多人受伤,其中唐某右掌骨骨折,头部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1月26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二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