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付某本来想找熟人王某买个便宜房,可谁知,房没买到,钱也要不回来,付某遂将王某诉起至法院。河南杞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现金57000元。
付某想买房,听说熟人王某可以购买到便宜房,2007年初口头委托被告王某代其购买房屋,并向其交付现金共计67000元。后付某多次找王某催要房子,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交付房屋,并于2007年10月1日为付某出具一份载有“今欠现金67000元整,予计2007年11月30日前还清”等内容的欠款手续。王某并未购到房屋,仅退还付某现金10000元,下余57000元一直未给付付某。
杞县人民法院根据所查明事实,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