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几个年纪的花季少女本该好好学习,在知识方面丰富自己,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孰不料,却突发奇想,合伙进行抢劫,其结果触犯刑律,再说后悔已经晚矣。6月29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就一审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
家住杞县城关镇的小娟,因为家庭原因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在家。因为没有合适的工作,这个15岁的小姑娘就整天闲逛,无所事事。今年3月21日下午,小娟在与朋友小惠、小花三人逛街时,感到囊中羞涩,就突发奇想,决定找两个女学生搞点钱花花。于是几个人就来到县城一中学,将初中学生小莉叫到学校附近一处空院子内,采取威胁方式强行搜走现金15元。一周后,小娟等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从小莉身上抢走现金5元。
案发后,小娟等三人啷当入狱,分别为自己的愚昧行为付出代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两人还是在校中学生,认罪态度好,遂以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8000元。
法官点评: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社会化过程的起点,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作为承办法官,通过对案卷的详细了解,笔者发现本案中小娟的父亲感染重症,母亲离开自己,造成自己初中辍学,她的成长与家庭环境有着很大关系。作为父母,应该在言谈举止等方面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有些子女为逃避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该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为失足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