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尉氏法院民事审判推出“关注民生”好措施

  发布时间:2008-06-03 09:38:56


    尉氏县人民法院在开封市委政法委组织的“大学习、大讨论暨人民政法为人民、干好政法粗和谐”活动中,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有效举措,不断掀起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高潮。该院牢固树立亲民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大力推行便民、利民举措,最近在民事审判中制定《尉氏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关注民意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文件,实施一个月来,成效显著,深受欢迎。

    该意见要求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切实关注民意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为民的要求,并规定八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设立百姓书架、定期邀请律师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公开审判信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一站式审理“三农”案件、建立互动法律援助机制、完善判后答疑制度、实行案例巡回展出等。

    根据此文件要求,该院要求五个人民法庭全面建立关注民生“百姓公开书架”,在每个人民法庭用一到两间办公室,设立“百姓公开书架”。每一个法庭配备图书1500多册。法庭组织专人把群众关心的法律图书,分门别类地进行陈列,免费全天侯对当地人民群众及当事人进行开放,解决人民群众、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渴望了解法律的问题。便民服务的另一项措施是,与“百姓公开书架”配合,邀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定期在五个人民法庭驻地及辖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

    该院还大力进行信息公开:把人民法院的收费制度,审判规定,审判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以及法院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和纪检监察监督电话向群众公布,制作公示栏500多个。案件审理信息由法庭前移到村委大院,群众足不出村就能对法院的有关规定和他们关注的审判信息全面了解。

    对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化肥、农药、农民工资等“三农”案件及涉及人民群众,人身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报酬权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一站式服务,这类案件审理不受理应诉答辩时限规定的限制,随立、随传、随调、调解不成及时下判,同时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对那些转移财产毁损物证,及时依职权对财产保全的和证据保全,固定财产证据避免“空调白判”。该院和司法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法庭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在人民法庭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随时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尉氏法院在法庭设立了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室,法律援助中心五位法律援助工作者每人负责一个法庭的义务法律咨询。该院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轻诉累,扩大办案的社会效率。利用开封法院系统的基层工作网络,与基层组织及基层网络人员密切配合,在巡回审判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扩大人民法官依据职权取证范围。尤其是“三农”案件,当事人不便取证、不知取证,而证据又易丢失的案件中,人民法官要根据案情,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不能错失取证的时机。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对于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自己对判决的理解和意见向审判人员反映,并要求审判人员对自己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解释。审判人员应当耐心地向当事人解疑答惑,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对重点案件采取跟踪回访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该院实施《意见》一个月以来,已初步展现出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尉氏法院各法庭接受各界群众查阅图书300多人次,与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义务法律咨询3次,咨询群众100多人。全院和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减免缓诉讼费用一万多元,各个法庭开展巡回审判3次,巡回接访2次。2008年5月5日,张市法庭辖区永兴镇黄寨村76岁老太太亢氏到法庭起诉其子靳某不赡养,因为老人不识字,法庭立案法官确认了老人的身份后,认真记录老人的起诉,经过老人确认后立即立案。并在老人要求下,当天将老人的儿子通知到法庭,确定在5月7日在该村进行巡回审判。开庭当天,当地群众数百人旁听了案件审理,在基层组织人员的配合下,经过教育,被告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本案审理仅仅使用了三天时间。

    群众反映说:现在尉氏法院的工作作风确实变了,不出家门就能解决好多烦心事,现在再也不用为了打官司作难犯愁了。开封市委政法委书记张勇在了解尉氏法院的做法后,作了如下批示:“尉氏县法院的做法很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各部门都要根据自己工作实际,推出为民、惠民、便民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赵根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