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该是一团和气、互帮互敬的邻里,因一时的急愤动手伤人,致人轻伤而获刑。近日,兰考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管制一年的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因清理路障与本村村民郑某某发生口角,并将郑某某打伤,经鉴定郑某某的伤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被害人对此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又系同村宗家关系,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