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只想贪图小利,花四百元买了辆电动车,到头来人被判刑车被没收。 着实让王某某从中吃尽了苦头,深感追悔莫及 。2010年6月25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公开进行宣判,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在其家中,明知爱玛牌电动车可能是赃物,为贪图小利,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陈某(已判刑)处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70元。后陈某被抓获,供出赃物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电动车可能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