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趁人出差在外,夜间便去盗窃物的张帅民近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帅民在兰考县闫楼乡丰森木业公司打工期间,趁业务厂长尚某出差之际,于2009年5月21日夜里,到其办公室,将尚某的“神舟”A220E笔记本盗走。经鉴定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帅民于2010年2月28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帅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个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张帅民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