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大学周边本应是书香四溢、宁静幽雅的地方,然而一些人却因为争生意抢地盘,进而引起厮打,破坏了本应和谐而文明的环境。6月24日,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冬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彭某各种费用共计251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冬兴在河大东门附近,因彭某把其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被告人张冬兴的电动三轮车前面,两人因争生意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张冬兴用拳头朝被害人彭某鼻子等部位殴打,致彭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彭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冬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冬兴应赔偿被害人因其伤害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