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6月21日,开封县法院依法对两名盗窃耕牛的被告人进行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祝长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俊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祝长见、郑俊春自己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开封县八里湾乡、杜良乡、曲兴乡、兴隆乡等地盗窃耕牛。其中祝长见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数额35800元,郑俊春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12500元。另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祝长见伙同李俊峰等人三次购买他人盗窃的耕牛,购买耕牛价值18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长见、郑俊春自己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长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祝长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