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被查获 判处刑罚罪应当
作者: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薛克伟 发布时间:2010-06-21 18:24:3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田伟因非法持有毒品,近日被河南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田伟携带毒品和制毒工具乘坐广东省东莞市至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在杞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伟携带的559克被检物品经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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