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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残疾人值得同情 如今沦为罪犯可恨

开封中院终审判决冯庆平等十余名被告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0-06-11 15:29:23





    6月11日上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庆平等十余名残疾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冯庆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其他涉案的16人也被分别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冯庆平,女,现年47岁,双腿残疾。陈朋章,现年40岁,也是身有残疾。2006年以来,冯庆平和陈朋章网罗开封市部分残疾人,逐渐形成了以冯庆平和陈朋章为组织、领导者,张东升、朱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柳社会、陈修强、张运兴、仝文营、胡先红、刘新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采取聚众围堵、浇汽油自焚、围困单位领导、装伤、装病等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肆实施强索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把个体的弱势转变为组织的强势。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在开封市内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开封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7月、8月、9月和2009年2月、6月,罪犯冯庆平、陈朋章分别带领张东升、朱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柳社会、张运兴、仝文营等残疾人开三轮车到开封市杏花营镇人民政府、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卫生局等地采用围堵机关大门、冲入办公场所、拦截、撕扯、围困、威胁工作人员的方法索要工程款或赔偿款,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06年8月和2008年6月,罪犯冯庆平、陈朋章分别带领朱宝庆、毕建国、陈修强、张运兴等残疾人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封市五一制桶厂采用围堵大门、冲入厂区、拦截、撕扯、围困、威胁单位领导的方法索要赔偿款,致使单位工作和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年9月1日和2008年11月5日、2009年2月至4月,罪犯冯庆平、陈朋章带领张东升、朱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柳社会、陈修强、仝文营、胡先红、刘新波等残疾人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和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平煤集团开封东大化工公司、开封市工商局和开封市人民政府等地采用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区域,围攻、辱骂、威胁单位领导的方法无理索要赔偿款和“捐款”6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犯罪数额巨大。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冯庆平有期徒刑十年,陈朋章有期徒刑八年,张东升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朱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有期徒刑四年,柳社会、陈修强、胡先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运兴、仝文营、刘新波有期徒刑一年,冯孝军、齐云龙、蒋东生、郑百随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冯庆平、陈朋章、张东升等九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院副院长邱爱玲谈到此案,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它绝不会因为被告人是弱势群体而网开一面。同时,希望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们及时清醒,悬崖勒马,不要重蹈覆辙。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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