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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发生矛盾持刀威胁 妨碍执行公务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6-10 10:14:0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本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葛,竟持猎刀相威胁。巡警赶到后进行制止,仍拒绝交出凶器,并将巡警手腕划伤。2010年6月9日下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妨害公务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许某,男,30岁,系开封市无业游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6时许,开封市禹王台公安分局巡警在街上巡逻。行至禹王台区文化宫北大门门口时,发现被告人许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并手持猎刀相威胁。巡警即向被告人亮明身份,责令其交出猎刀,许某拒不交出,持刀威胁巡警并往文化宫院内退去,对峙到文化宫南头一公共厕所附近时,巡警强行将许某手中的猎刀夺下,并将其制服,后和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一道,将被告人带至派出所。巡警在制服许某过程中,左小指被猎刀划伤,右手腕尺骨茎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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