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孔某为谋取利益,竟昧着良心收购病死猪进行销售,2010年5月31日被兰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孔某将其在小宋乡孔庄寨、郭店等村收购的病死猪七头及本人饲养的病死猪三头,去山东出售时,在南彰镇南庄村被兰考县工商局南彰工商所查获,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鉴定该批死猪检疫不合格,确认为病死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为谋取利益,收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