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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拘禁他人 陷囹圄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0-06-08 15:32:0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四位风华正茂的青年,本应施展自己的才能,靠勤劳致富。然而,他们身置异乡却没有安分守己,干起了传销勾当,终受到法律制裁。2010年6月8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好伟、王娟、宋凯超和高兆丽四人公开进行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唐好伟有期徒刑一年,其他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唐好伟、王娟(女)、宋凯超、高兆丽(女)中最大的才25岁,最小的也刚满20岁。他们有的是中专、高中学历,有的是初中毕业。他们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但他们选择了“传销”的邪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好伟、王娟、宋凯超、高兆丽来到开封后聚集一起,专门从事传销活动。201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高兆丽等人到开封长途汽车站,接住从外地来到本市找工作的被害人朱某,并将其带到本市民生街传销人员聚集的屋内。被告人唐好伟、王娟、宋凯超、高兆丽采取恐吓、监视等方法,不让朱某外出,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朱访趁看管人员不备,从其所在的三楼厨房窗户跳下,造成右手摔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四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好伟、王娟、宋凯超、高兆丽为强迫被害人朱某加入传销组织,将被害人锁在屋里并进行监视、恐吓,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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