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象征着喜庆、温馨和团圆。逢年过节,各地都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分场合、地点,如果不注意安全,很可能会引发人身安全事故。随着新春佳节的即将来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就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这不,开封市杞县法院就刚刚审结一起因燃放烟花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看------
元宵夜观烟花突遭横祸
2006年的元宵夜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幸福的,家家户户都在享受着亲情之乐,度过快乐的元宵夜,可是这一天对于河南省杞县的林小红来说却是一个难以忘却的黑色夜晚。
这天是农历的正月十五,传统的元宵佳节。刚吃过晚饭,林小红就和丈夫张大地及两个孩子上街观灯赏烟花,享受着浓浓的节日气氛。她来到金城大道与兴隆路交叉口,这里是一个大的十字路口,地势开阔,因为有烟花燃放,故此聚集着好多人。
就在路口西南角是杞县达成公司,因为过节图个热闹,达成公司就与同样做生意的邻居马天意共同出资2000多元,请别人燃放烟花,对商店来说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随着四周烟花的燃放,朵朵美丽的烟花在阵阵呼啸中冲向夜空,绽成朵朵璀璨的礼花,将节日的夜空辉映的异常美丽。谁也没有想到,就在这时意外会突然而至。当燃放人员将一个硕大的烟花点燃后,不知何因烟花倒地,喷出的火焰呼啸着冲向数十米外的人群,烟花在人群中爆炸。顿时,哭声喊声呼救声乱做一团。林小红哭喊着双手捂住眉头和眼睛,一股股鲜血顺着她的指逢往下流。看到此景,张大地急忙拿出手机先后拨打了110和120报警急救电话,两个孩子吓的哭做一团。
急救人员到来后,迅速将伤者拉到医院,因为伤情严重,医生建议其转院。于是张大地连夜找车将妻子林小红送到了郑州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林小红的左眼眼球被摘除,安装上了一只假眼。
事情发生后,林小红找到燃放烟花的组织者达成公司要求赔偿。达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燃放人员之间存在协议,出了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不关自己的事。于是林小红就将达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起诉后,林小红又追加另一组织者马天意为第二被告。
谁组织者谁担责法院明断
6月15日,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其在观看二被告组织燃放的烟花时,因被告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经安全、公安机关批准,所燃放的一个大型烟花倒地,将原告面部炸伤,造成原告左眼被摘除,终身残疾,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6645.37元。
被告达成公司辩称:我单位只是烟花的消费者,与厂家有约定,由厂家来人燃放,安全问题由厂家负责,我们只负责出烟花钱,对其他事宜均不负责,原告的损失应由厂家赔偿。
被告马天意辩称:燃放烟花是达成公司邀我参与组织的,我答应最多出500元钱。放烟花前二被告与联系人约定,被告“只出钱,不管事”,应属活动赞助单位,对活动中产生的问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15日晚7时许,原告林小红在观看二被告共同组织燃放的烟花时,被炸伤面部,先后在杞县中医院、郑大一附院等医院治疗。后到空军郑州干休所门诊部安装义眼,经法医鉴定:林小红眼部损伤构成五级残,头、面部损伤构成十级残。另查明,2005年度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70.58元,伤残赔偿金按原告五级残计算,更换义眼费用按4年更换一次,按二十年计算,共需更换五次,精神损失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评残等级及受诉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20000元。二被告燃放烟花未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公安、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组织烟火晚会,且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采取确保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在观看过程中受伤,对此二被告具有过错。二被告作为烟火晚会的组织者应对原告受伤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所受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与卖方约定燃放烟花时安全问题由卖方负责,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二被告是对外宣传的烟火晚会的共同组织者,应承担本次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与卖方及厂家之间对安全问题的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对其该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二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由于烟花质量有问题,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谁是厂家,对其该辩称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告按照燃放人员要求在划定的燃放场子外观看,对自己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达成公司与马天意共同赔偿原告林小红医疗费、安装义眼费、神抚慰金等共计83470.09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文中林小红、张大地、马天意、达成公司均为化名)
解析之一:违规燃放要担责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风俗习惯,每年因为燃放而引起的火灾及邻里纠纷都屡屡发生。如果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他人损伤,那么作为组织者或者燃放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达成公司和马天意共同出资在自家商店门前燃放烟花,燃放地点属于公共场地,应该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批。但是其在没有取得燃放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燃放,属于违规燃放,对此所造成的后果应该承担责任。在燃放过程中,因为烟花倒地后又在人群中爆炸,造成原告林小红的左眼被炸伤,以至于摘除,对此损害后果,二被告应该共同承担原告林小红因此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解析之二:造成损失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原告林小红在观看由被告组织燃放的烟花时被炸残左眼,对此损害结果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适用该解释。”残疾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对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健康权损害,应当给予的赔偿。故此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林小红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也是有法可以的。
连接之一:购买烟花要慎重
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慎重。一定要到有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去购买,不在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1、慎重选购烟花品种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国家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而市场上的烟花爆竹品种繁多,一般人不注意很难辨别真伪。消费者一定不要贪图便宜,随意到流动摊贩处购买。要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其包装上必须要有厂名、厂址、电话、注册商标等“有据可查”的要件,没有这些要件的话,千万不要购买。
2、注意保留购货凭证
购货凭证是证明货从何来的依据,如果没有凭证,一旦出现纠纷,经营者很可能对卖出的商品“翻脸不认”,消费者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掌握正确燃放常识
烟花爆竹既是吉祥品,也是危险品,除按说明书燃放外,还要掌握下面的正确燃放常识:烟花不得在室内燃放,应该选择室外空旷地方燃放;爆竹应在屋外空旷处吊挂燃放,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小孩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按产品说明进行燃放。点燃的烟花爆竹发生熄火时,不要再点和伸头去看。严禁在繁华街道等公共场所和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手持烟花燃放时,应用食指、中指及拇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伸直手臂,火口朝天,尾部朝地,对空发射。不要在楼群和阳台上燃放,在这些地方燃放,容易伤人和引起火灾。
4、出现意外注意维权
如果发生损伤情况,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烟花爆竹,以留物证,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连接之二:处置伤害要冷静
如果不幸被烟花爆竹炸伤、烧伤或者灼伤,一定要冷静。同时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否则会导致伤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1、眼睛被炸伤,不能水冲、不能揉。眼睛被炸伤后,千万不能用水冲,因为水容易使鞭炮中的化学物质产生化学反应,造成眼部酸碱烧伤;也不能用手揉眼睛,因为眼部伤口受压后可能会扩大。正确的方法是先镇定情绪,试着目测一下视力,到医院眼科检查;如果感觉有灰进入眼睛时,可用常规的消炎或抗菌的眼药水冲洗;如果眼部有出血,要尽快用干净的纱布将受伤部位轻轻遮住。然后及时去医院,请眼科专业医生处理。
2、手被炸伤,要止血、固定和搬运。鞭炮炸伤手部是很常见的。正确的方法是“压迫止血”,哪个地方出血了就用干净纱布压住哪个地方,然后缠上绷带。如果手骨头被炸裂,要手里攥着一块布或者绷带,把伤手放平伸开,外面再缠一个绷带。如果被炸飞了手指,则保存残肢的方法直接决定其保留的机会。对于已经掉下来的组织可以用一块干净的布包起来,外面套个塑料带、橡胶手套等不透水的材料,扎紧后,放进冰块里,没有冰块,可以用冰棍,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打开冰箱用冷冻的大肉当冰块用,用来减温。
3、身体其他部位炸伤,也不能随意处理。因为一般都同时有烧烫伤症状,应尽快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灼伤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取冰箱中冷冻室内的冰块,用消毒纱布包住做冷敷。如果纱布没有消毒,可用熨斗熨几次,或用电吹风吹过的干净毛巾代替,这样可以避免毛巾上的纤维粘在伤口上。切忌涂抹狗油、酱油、烟丝或油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