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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让他走进监牢

  发布时间:2008-05-30 16:46:01


短短4个月内,马荣禄利用农民的善良,对他们辛勤养大的生猪进行疯狂诈骗,数额达36万余元。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马荣禄以他的实际行动再次验证了这一真理

2005年5月19日,因为诈骗农民养猪款的马荣禄被开封市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想捞上一把便逃之夭夭的他万万没有想到正是心中的贪欲让他走进了牢狱,面对冰冷的铁窗,直到这一刻,马荣禄的心中才充满悔恨。

现年42岁的马荣禄是周口市太康县的一名农民,因为不甘寂寞,他便经常做些小生意,在方圆一带也是小有名气的生意人。

2002年6月,马荣禄通过做生意结识的熟人马建中、孟照生等人,与他们协商做赊购生猪的生意。双方口头约定,以“上搭下”(即拉走第二车生猪时给付第一车生猪的钱)的付款方式,由马建中、孟照生二人分别在本地养猪户中赊购,每赊购一斤生猪,马荣禄给付他们5分钱。由马荣禄出具收条,而后将生猪拉到江苏一带进行贩卖。口头协议达成后,马荣禄便喊上弟弟马某、丈弟李某等人在杞县宗店乡、付集镇等地进行收购。

生意刚刚开始做时,双方一直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马荣禄在将生猪卖掉后,及时将猪款打到两人的银行卡上,再由两人分给养猪户。随着时间的延伸,马荣禄利用二人对他的信任,开始采取部分履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供货,准备到时狠狠赌上一把,便撒手不干。

2003年11月,连着3天马荣禄相继从孟照生手中赊购走生猪3车,共279头。20日上午,孟照生一直没有见到马荣禄汇来的生猪款,便催他要。马荣禄却说:“前3车猪让老板扣下了,让再送去一车,回来一次算清。”并信誓旦旦的对孟说:“第四车猪拉走后,次日上午就汇款。咱们作生意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还有啥不放心的呢?”就这样,孟照生又让马荣禄拉走了第四车94头猪,4车共计26万多元。

第二天上午,马荣禄给孟照生打电话,让其到镇储蓄所等待汇款。孟照生立即赶到储蓄所,但是等了一天也没有收到汇款。

这下孟照生可是真的急了,那可是几十家农民的血汗钱啊!当夜,他赶到太康县成,在马荣禄经常居住的宾馆寻找,没有结果之下又来到其老家,却空无一人。就连给其帮忙收猪的几个亲戚也见不到。打马荣禄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孟照生的心就凉了半截,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那边的马建中也被马荣禄骗去了价值11万元的生猪。

两人一前一后来到杞县公安局报案,看到这一起牵涉到数百农民的诈骗案,公安机关很是重视,当即组织力量进行抓捕。

在公安机关进行紧张的破案同时,上当受骗的养猪农民不干了,纷纷来到孟照生家中,向其讨要生猪款。为此,有的人在春节期间因为倾家荡产而要寻短见。

其中司庄村的18户农民来到法院起诉孟照生,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孟照生给付18户养猪户  万元。

这年的春节前,孟照生带着20多户养猪户来到马荣禄的老家,一连住了几天,也没有见到他和家人回来。心急如焚中,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这年10月30日,马荣禄被公安机关从河北抓获,其他两个帮手也相继落网。

侦查时,公安机关还了解到马荣禄在外逃期间通过朋友在山西太原市旧车交易市场花了38000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刚开到河北省,就被平山县公安局以涉嫌购买赃车为由予以扣押。据了解,该车是山西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分局于2003年12月7日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马荣禄涉嫌合同诈骗罪和收购赃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荣禄先后同付集镇的孟照生、宗店乡的马建中做生猪赊购生意,由两人从附近村庄农户中赊购,再交给马荣禄。由马负责销往江苏一带,再将钱付给养殖户。被告人马荣禄和受害人孟照生、马建中达成付款方式为“上搭下”的口头协议,双方一直按照该协议履行。后来马开始大量缺付生猪款,并在2003年11月赊购被害人几车生猪后,便携款潜逃到河北省,直到被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双方对帐,马荣禄共诈骗孟照生猪款265481元,马建中猪款97614元。另外,马荣禄在携款逃到河北省后,通过一开出租车的朋友牵线,在太原市以低价购的轿车一辆。当时马荣禄曾问到该车的来路是否正当,朋友及卖车人均承诺没有问题。回到平山县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扣,随车有交易发票复印件、虚假车牌、行车证一套,还有马荣禄以“马永亲”之名与他人买卖车辆的协议书一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禄既然与马建中、孟照生之间达成了口头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购猪付款,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采取逐渐给付的方式,诱使受害人继续向其提供生猪,将该猪卖后携款潜逃,数额特别巨大,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马荣禄涉嫌收购赃物罪,但是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他人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马荣禄在购买车辆时没有想购买赃车的主观故意,实际生活中,在交易市场上买卖车辆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该车的价值证据,同时马荣禄对车辆即不会开又不会驾驶,很难判断是否为赃车,在朋友极力推荐下才购买的。因此不能认定其“明知赃物而购买”。对其犯购买赃物罪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判决马荣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违法所得36万元退赔受害人孟照生、马建中。

解析之一:合同诈骗法不容

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他在客观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条文中所列举的五种情形:而本案中就符合条文中的第三种情形,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支付少部分货款的方法,以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进一步信任,全部货物到手后则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或逃之夭夭。 这里的行为人是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他人财物。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如果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先行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马荣禄在与受害人孟照生、马建中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后,采取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逐步骗去他们的信任,然后再将所赊购的生猪变卖之后,将应该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携款潜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对其认定和作出的判决是合法的。

解析之二:生效合同要履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口头协议也叫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成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它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他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荣禄在与孟照生、马建中之间经口头达成的买卖生猪的协议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协议自订立后,对双方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来履行。不能以各种理由违约,对于违约者要承担责任。

解析之三:不购赃车不追究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购买赃物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这里的“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一是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对赃物的不确定认识不能视为“明知”。对于买赃自用的行为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以销赃罪论处。偶买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而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警告。关于收购盗窃的机动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本案中,被告人马荣禄在购买轿车时,该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但是他作为一个既不会开车,又不懂车辆的农民,通过朋友的再三介绍才下定决心购买,不能认定为是购买赃物罪。

解析之四:合同订立勤防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投机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侵吞公私财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合同诈骗的隐蔽性和威胁性在于:双方所订立的协议让人在潜意识中产生一种“安全感”。骗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和貌似公正平等的契约,引诱、要挟受害人履行合同,走入自己精心设置的陷阱。当前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不合法的主体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二、利用“转让技术、联营生产、回收包销产品”等优惠条件为诱饵进行诈骗。三、先取得信任后诈骗。四、巧钻漏洞,规避法律。

要做到正确的甄别和防止因为合同而受到诈骗,应该做好以下一方面的工作,1、确认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确认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动机是否真实和积极。3、确认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标的的合理性———符合市场规律。无论是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或加工合同等等,都有着通过订立和履行该项合同来尽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在与别人订立某项合同时就必须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设立是否具有合理性。越是容易履行、数额巨大的合同越要谨慎订立,不然就会掉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相关法律链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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