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卖女婴得利三千元 法不容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0-05-28 15:59:2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日前,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位李明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位李明从广东省海丰市“云岭山庄”一老太太处抱来一女婴,让陈来强看过后,向陈来强索要现金15000元,其中12000元转交给老太太,自己从中牟利3000元。在被告人位李明与陈来强等人一起将该女婴送往陈来强在山东省的居住地时,被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李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区区三千元,获刑五年半,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位李明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