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丈夫盗窃电动车,妻子对该车予以窝藏,2010年5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杞县一单位门口盗窃紫红色大名拜克牌电动车一辆。另查明,该车系吴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18元。其妻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李某盗窃的车辆而窝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予以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