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5月29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户银联卡被弄错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许文斌将原告王兰存入其邮政银联卡上的29000元返还给原告,第二被告某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误工费90元、交通费50元。
2007年11月20日,王兰持邮政银联卡在某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ATM机取款时,卡被吃掉。第二日王兰持本人身份证从该行取回一张邮政银联卡。2008年1月21日,原告使用该卡在开封市邮政局行宫角邮政所存款29000元,两日后因存入的款无法取出,王兰请求银行查询后,得知该卡不是自己的,户主是许文斌。2008年1月23日,王兰与许文斌取得了联系,许文斌以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责任为由,拒绝归还王兰错存入该卡的29000元。无奈,王兰又来到当初吞掉自己银联卡继而又给错其银联卡的某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经过与该支行负责人交涉,得到的答复是,由于王兰自己的过失,致使银联卡被吞,并在银行归还王兰银联卡的时候,王兰又未尽到核对的义务,才造成此事发生,而银行在此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王兰无奈,以许文斌和某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为被告起诉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29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兰持邮政银联卡在某银行开封市鼓楼区支行ATM机取款时,卡被吃掉。后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从该行取回一张邮政银联卡。经查,该卡户名是第一被告许文斌。在原告持身份证从银行取回银联卡时,银行未核对此卡的卡号与户名是否与原告相一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23日,存入此卡29000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被告许文斌因对此款项的所有不具备合法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29000元返还给原告。第二被告开封市农行鼓楼支行营业部在归还原告银联卡时,因未尽到核对义务而存在过失,对此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