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五天之内,一名语言有障碍的女青年两次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5月25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被告人陈小华在开封市乘坐28路公交车行至汴京公园附近时,趁乘客齐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若干卡品等。同年8月9日,被告人陈小华又是在28路公交车上,趁车上乘客郜某和卞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钱包分别盗走。因失主及时发现被盗,陈小华将所盗钱包扔在公交车地上,被失主捡回。郜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500余元、若干卡品,卞某包内有若干卡品等物。陈小华被随即赶到的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陈小华系聋哑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