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2010年5月25日上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号审判法庭召开宣判会,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对将小学女生骗出学校杀害的罪犯庞秀枝执行死刑的命令,教育系统员工、被害女生所在学校教师及各界群众300余人参加现场旁听。会后,罪犯庞秀枝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开封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邱爱玲表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开封中院将进一步深入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坚决打击和惩处侵犯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不断促进校园环境的安全、祥和。”
罪犯庞秀枝,女,44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开封市大梁路河南省四建家属院。被害儿童陈某某(女,10岁)家住同一住宅小区。庞秀枝曾是低保户,被取消低保后怀疑是陈某某母亲张某某举报。庞秀枝在住宅小区违章搭建铁皮房开设裁缝店,2007年11月27日,张某某与人议论庞秀枝的铁皮房,当晚该房被拆除,庞秀枝由此怀疑是张某某告状,对张某某更为不满,心生报复之念。同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罪犯庞秀枝到开封市金明小学门口,将在该校读书的陈某某骗至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闫寨村东北的荒地,趁陈某某不备,用砖块朝其头部连砸数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为毁尸灭迹,庞秀枝用蒿草焚烧尸体后逃离现场,后潜逃外地。2008年1月12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砀山县将其抓获归案。
在开封中院审理过程中, 庞秀枝拒不认罪。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开封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200余人参加了庭审,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质证,并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播放了庞秀枝供述犯罪事实的录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审理,开封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庞秀枝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庞秀枝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开封中院认为,庞秀枝因无端怀疑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损害了其利益,报复杀害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庞秀枝挟嫌报复,预谋作案,杀害无辜学生,并焚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其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特别是是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庞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庞秀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开封中院遵令,对罪犯庞秀枝验明正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