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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意外死亡获赔偿 姐弟三人反目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0-05-24 14:47:3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老父亲在敬老院遭遇意外失火而亡故,在获得8.37万赔偿金的情况下,姐姐却与两个弟弟为赔偿金分配不均而引发了一场诉讼。5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姐姐李花将代领其父的死亡赔偿金中的1千元给付大弟李大民,给付二弟李二民1.1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均未提起上诉,昨日,该判决业已生效。

    原告大民、二民是被告李花两个弟弟,他们的母亲早于20 年前就已去世,为使老父亲李然安度晚年,子女们商量后便将父亲送到开封市市郊一所老年公寓。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2月10日,李然却因一次意外失火而死亡。为此,老年公寓支付死亡赔偿金8.37万元,该款项全部由姐姐李花一人领取,随后李花自作主张将领取到钱款分给弟弟大民2万元,二民1万元,妹妹李静2万元。对此分配,两个弟弟并不认可,认为姐姐擅自将父亲的赔偿金分配并没有和他们商量,双方因此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两个弟弟一纸诉状将姐姐李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花支付其父的赔偿金12000元。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亲属的生活费,具有精神抚慰的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李然的子女,该笔赔偿金应归其子女共同共有,因双方调解不成,被告李花应将其多领的赔偿金支付其两个弟弟共11000元,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律链接: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由于死者李然的父母、妻子均已死亡,故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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