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这是您的2000元钱,请点一下。”
时间:2010年5月20日。
地点: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5月20日一早,家住兰考县堌阳镇的王其(化名)老汉,接到兰考法院打来的电话,要他到法院监察室一趟。老王乘车50多里兴冲冲地赶到了法院。监察室干警礼貌地让他坐下,并向他送上了一杯热茶,然后从抽屉里拿出包扎得整整齐齐的2000元钱递到他手中。老王一看到那2000元现金,脸上霎时露出了诧异的神情。
原来,老王的儿子小王于1993年在兰考县堌阳镇自建一座楼房。1998年小王外出经商,因欠李某55000元钱,李某以房抵债,将小王的一间房屋据为己有。后李某又转售于景某。景某得房后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房产等手续,又将该间房屋租赁给袁某使用。小王发现这种变故后,即向李某、景某、袁某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兰考法院以(2008)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李某的假房产证。李某上诉后,开封中院以(2009)汴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小王的行政诉讼结束后,被告仍未将诉争房产归还,故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搬出原告的房屋,并支付原告从2008年2月5日起至搬出之日的房租。
老王作为儿子小王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钱能通神”,给法院主管案件的领导“意思意思”,就能达到定然胜诉的目的。于是在一次与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谈话后,将2000元现金放在办公桌上就走。在坚持拒收无效的情况下,副院长只好将该款上缴到了院监察室。
“看来是我的想法错了。”老王在签写领回礼金的手续时感慨地说:“咱们的法官不收礼、不受贿,案件办起来就会公道正派,秉公断案。有这样的法官,有这样的法院领导,俺放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