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以为他人办保险为名,骗取他人身份证,并私刻他人手章,这些都是文某用来骗取贷款的可耻手段。近日,兰考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想从信用社贷款,以替郭某办理保险为名,骗取了郭某的身份证,之后又私下刻了郭某的手章。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文某拿着这些材料,假冒郭某之名,使用李某虚假担保证明材料,从兰考坝头乡信用社骗取贷款三万元。贷款到期后坝头信用社多次催要,文某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偿还贷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将所骗贷款30000元,于2009年7月20日本息全部归还受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且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文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