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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非法取得驾驶证事故保险不获赔

发布时间:2010-01-21 16:59:12


   本报开封1月19日电 虚报年龄获取驾驶证,成年后自酿交通惨案,巨额赔偿该由谁来埋单?今天,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9年4月29日,潘某驾驶车辆在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严重碰撞,摩托车驾驶员陆某死亡。事后,陆某的亲属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潘某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死者11万元,同时判决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32万元。

    面对巨额赔偿,潘某颇为无奈,但同时亦为自己预见性地投了商业保险而倍感庆幸。潘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均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其20万元并赔偿其车损3470元。

    承办法官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数次将潘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后通过审理查明,潘某实际出生于1982年10月,为获取驾驶许可,其谎报出生年月为1978年10月,并凭此不正当手段于1997年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至今。基于潘某驾驶资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所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李 冰 李永成  人民法院报2010-1-20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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