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开封1月11日电 今天,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预谋前往杞县开发区小学抢劫学生现金。朱某等人进入开发区小学后,在向小学生刘某要钱时遭刘某拒绝,朱某遂用砖头将刘某的胳膊砸伤,致使刘某和他的同学不敢上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且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新峰 人民法院报2010-1-12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