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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他人未施救 难逃罪责判其刑

  发布时间:2010-05-13 14:40:4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救人反而逃离现场,最终经过复杂的思想斗争选择了自首。5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丽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1月27日晚9时,被告人马丽君驾驶一辆轿车沿开封市自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宾馆东100米处时,与被害人赵方所骑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丽君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马丽君于2009年1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丽君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丽君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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