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酒后在一歌厅唱歌,将房间内物品毁坏,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8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酒后在杞县一KTV歌厅房间唱歌,因醉酒将房间内音响、电视、茶几等物品砸坏,价值18523.7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3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