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7至2008年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有两个特点:一是自动履行率低。两年来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6件,其中通过调解在判决生效前自动履行的16件,占28.6%,其余案件均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二是执结率低。到目前已执结11件,执结率仅为27.5%。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仇恨心理较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从犯罪主体上看,被执行人多数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家庭普遍较为贫困,被关押后更不可能有收入。
三是在农村,被执行人服刑之后家中房产是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房屋变卖、拍卖时同村人往往有怕遭报复等顾虑,导致财产变现难。
四是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或重刑犯,因犯罪危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也较大,加上重刑犯通常具有悲观、绝望心理,其家属也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执行或规避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在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告知其诉讼风险,提醒其充分考虑诉讼和执行的风险。
二是在审理中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法院可以依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或按照法律规定先予执行,以防止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保障。
三是加大调解的力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家属自觉履行义务。
四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积极与否、是否自动履行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态度积极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的从重处罚。
五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积极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对在服刑期间对民事部分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
六是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七是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如尝试被执行人转让土地承包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股金红利等。
(通许县人民法院 胡永生 人民法院报2009-12-6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