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2006年以来审理的盗窃农民家畜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1.连续作案、团伙流窜作案多,且团伙作案日益呈现出分工协作、盗窃销赃一条龙的态势,跨市、县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民愤极大。2.盗窃方式多为在饲养圈上隔墙打洞盗窃猪、牛、羊,盗狗多为使用“打狗丸”等毒药进行。盗窃过程中多伴有抢劫行为或盗窃转化为抢劫行为。3.作案时间集中在冬春季节。冬春夜间天气较冷,多大风、大雾天气,人们户外活动较少,易于作案。4.作案人员呈现出家族化趋势,且多为本地人员与外地人员勾结实施犯罪,实施犯罪前多由本地人员指示地点、踩点、转运。5.打击力度不够。刑法对数额较小的盗窃犯罪的惩罚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大多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依法处罚力度较轻,与人民群众要求严惩的期望值相差较大,重新作案不断增多,案件的社会效果较差。
分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1.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出务工就业率低,部分人员就业挣钱困难游手好闲滋生邪念。2.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家庭留守人员多为妇女、老人和儿童,防范能力较差。3.物防技防不够。从被盗对象明显可以看出,大型养殖场物防技防设施完备,犯罪很难得逞,大多散户没有或者缺乏物防技防设施,盗窃主要针对散户进行。4.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大多受害农户案发后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直到办案民警找上门才说明事实,对及时发现并侦破案件带来很大困难。5.交易市场不规范。被盗家畜多通过黑市直接进入交易市场,没有遇到检疫检验阻碍。
针对目前这种状况,通许县法院建议:
加大物防技防设施投入。2007年以来,该县在政法干警下基层活动中,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安装电子警铃、平安大喇叭等技防设备,在所有盗窃未遂案件中,技防发挥作用的达2/3以上,在农村安全防范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加大人力巡逻防范力度,民防与警防相结合。被告人侯爱国、侯山林等21人先后在长葛、通许等地流窜盗窃农民家畜价值12万余元,再次在通许行窃时被村巡逻队发现及时报警,案件得以顺利侦破,一举打掉了这一犯罪团伙。
加大打击力度和法律宣传。灵活掌握量刑的幅度和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此类案件应当适当从重处罚,同时积极宣传打击的成果,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规范交易市场。严格执行家畜销售特别是生猪销售的检验检疫规定,堵住赃物流入市场的漏洞。
(通许县人民法院 胡永生 人民法院报2009-11-15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