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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相敲诈的背后

  发布时间:2008-05-28 08:06:41


为发财,不惜铤而走险;设骗局,用色相勾引神父。暴力胁迫他人打下巨额欠条,美梦不成却身陷囹圄。2007年8月24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对这起用色相勾引他人进行敲诈巨额财产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六被告人的领刑,再次给以身试法者敲响警钟。请看这起---

       

  2005年7月8日凌晨,河南省杞县县城某派出所接警室进来几个年轻人,急匆匆的要报案。经过民警耐心询问,才知道他们中间一个姑娘被人在宾馆强奸了,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往开封市。

     与此同时,从市区公安机关也传来消息,家住开封市的神父赵某在杞县被他人利用色相进行敲诈12万元,赵某也报了警。一个说是被他人敲诈,一个说是被人强奸,孰是谁非,案情一时之间变的扑朔迷离。经过经过民警认真调查,案情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不久前,在郑州某洗浴中心打工的高某接到朋友宋海瑞从杞县打来的电话,说有事让他过去一下。高某就与朋友张宏源一起赶到杞县,下车后几个人直接到了一家宾馆。走进房间,他们发现屋内还有几个人,经过交谈才知道他们所说的“有事”就是准备找一个有钱人敲诈一下,弄俩钱花花。黄三说他认识一个开封某教堂姓赵的神父,家中做着大生意,很有钱,人又好色,是最合适的对象。不如把他骗到杞县,找个女孩陪他一夜,借机会敲诈他一把。

     密谋一番后,几个人按照分工在宾馆开好房间,准备等着鱼上钩。

     7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杰带着女朋友朱霏霏及在郑州某洗浴中心打工的女孩路小曼一起前往开封,与不久前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神父赵某联系,请他吃饭。几个人在夜市上吃过饭后,赵某因为喝酒喝多了,就直接回到教堂,李杰让朱霏霏与路小曼在旅馆睡觉,自己连夜坐车回到杞县,与朋友宋海瑞等人商量后,就于第二天早晨回到开封,以邀请赵某到杞县玩为由,将其骗到杞县。

     当天下午,四个人到杞县后,住进宾馆。李杰出去买来白酒、啤酒和下酒菜,四个人在房间内喝了起来。时间不长,一瓶白酒就下了肚。李杰借口与女朋友朱霏霏一起外出办事,将赵某和路小曼留在房间内。看着身边衣着暴露的女孩,赵某内心涌起一股股冲动,就借着酒劲上前搂住路小曼。路小曼挣扎了几下就不再反抗,任由赵某在身上动作。就在这时,路小曼大声喊叫起来,说:“来人哪!强奸啦!”

     听到喊声,早就等候在隔壁房间的李杰等人就冲了进来,看到赤身裸体躺在床上的两人,李杰顿时大怒,上前朝着赵某就是两脚,“你还是人吗?为啥欺负我妹妹?”宋海瑞在一旁也说:“你认识的都是啥朋友?连你妹妹都欺负。”并问赵某这事咋处理。是愿意公了,还是私了。公了,将赵某送到派出所;私了,赔偿女孩50万块钱。经过黄三在一旁调解,赵某无奈之下同意为他们打了两张共计12万元的欠条,然后由黄三跟着赵某到开封家中取钱。

     到家后,赵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感觉到被别人敲诈了,就找朋友商量,要去报案。黄三就给李杰几个人打电话,让他们赶紧离开杞县。看到赵某不想给钱,宋海瑞等人也不甘心,认为手中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强奸的事实,同时还握有他亲手书写的欠条,就带着路小曼来到派出所报案,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真相大白后,黄三等五人相继落入法网,高某外逃。

     2005年12月12日,杞县法院对被告人宋海瑞、李杰、朱霏霏、张宏源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敲诈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于惩处。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系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海瑞、李杰、张宏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朱霏霏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1月18日,杞县法院对被告人黄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为被告人黄三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007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解析之一:胁迫下书写欠条属无效

    欠条相当于合同,它是当事人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如果是基于合法原因而出具的欠条,欠款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基于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而出具的欠条,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因赌债、威逼利诱或者重大误解而出具的欠条,由于基于非法的事实而产生,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在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下书写的十二万元欠条是无效的.因为他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在受到对方殴打、胁迫下的无奈之举,这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欠条从书写时就是无效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解析之二:敲诈勒索要受到刑罚制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从被害人手中强行索走公私财物;采取了暴力威胁、以被害人的处境威胁、揭发被害人弱点、犯罪行为威胁、毁坏被害人财物、人格相威胁等方法迫使被害人屈从的行为。其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行使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就是对受害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其威胁的方法损害到被害人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甚至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借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即得到受害人答应给予自己的12万元。故此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析之三: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累犯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过失行为。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都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又犯罪。刑法作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的工具,遏制重新犯罪的出现,控制重新犯罪率,是其所致力实现的一个目标。

     本案中,被告人黄三在刑满释放不久,又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行为构成累犯,应该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故此法院在对六名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加重了对他的刑期。

  解析之四:符合法定条件可判处缓刑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适用的条件:一是所判处刑罚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必须不是累犯。适用的对象是未成年犯、胁从犯和从犯、过失犯、中止犯、初犯和偶犯、投案自首、检举立功者,也可以考虑多判些缓刑、具有怀孕、哺乳婴儿或严重疾病而犯罪情节较轻者、较轻的经济犯罪罪犯。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从犯,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悔过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此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也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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