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社会影响较大的被告人刘付成、韩全中等17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杨俊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这是河南省法院第一次适用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付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西京、孙艳飞等3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不等的刑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全中等11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窝藏、转移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慧敏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004年11月份,以被告人刘付成(男,41岁,农民,尉氏县十八里镇刘庄村人)、刘文章(绰号黄毛,在逃)为首的贩毒集团,指挥郭艳华、李麦屯(均已判刑)等到云南省瑞丽市等地携带运输毒品海洛因933克。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刘文章、被告人韩全中(男,46岁,农民)、张小磊(男,29岁,农民)、被告人朱庆喜(男,52岁,农民)等,组织包括7名本案被告人在内的10余名艾滋病人,多次以携带和吞服经包装的海洛因方式,运输海洛因共计1920余克,将毒品交于被告人刘付成、刘得喜(男,31岁,农民)、刘兰涛(在逃)或刘文章。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苏西京、韩冰(已判刑)等人,多次到广州、郑州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267克。2007年至2008年4月,按照与被告人刘付成的事先约定,被告人苏西京采取携带现金或将毒资款汇到被告人孙艳飞(女,19岁,农民)的帐户方式,在郑州第五中学附近等地,与被告人刘付成或受刘指使的被告人孙艳飞、赵卫见(男,38岁,无业)、袁慧敏(女,33岁,无业)交易毒品899.7克,毒资款共计33.2万元,后由被告人苏西京出售给他人牟利。
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刘付成到郑州大观园酒楼将海洛因129克和制毒工具交给被告人袁慧敏保管。袁慧敏将其存放在女工宿舍的衣柜里。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袁慧敏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开庭时供认不讳。
被告人杨俊丽(刘付成之妻)明知被告人刘付成从事贩卖毒品生意,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于2006年6月16日、25日用刘付成的毒资款984827元在郑州新区海逸名门、阿卡迪亚小区购买住房一套。2005年4月6日、2007年5月22日,杨俊丽用毒资款598514元为自己、儿子和女儿购买中国人寿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付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付成系主犯,按团伙犯罪的总数量3000余克处罚;2001年以来贩卖运输毒品,系惯犯,从重处罚;且犯罪过程中利用艾滋病人、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全中系主犯,其参与运输的毒品含量较高且认为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西京参与贩卖的毒品含量较低,归案后认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慧敏系从犯,且有自首行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艳飞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且系从犯,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告人刘付成的威胁,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付成、韩全中、张小磊、刘得喜、赵卫见、杨俊丽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他11名被告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