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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歹徒强奸本应同情 侵他人名誉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08-05-28 07:55:5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5月27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错告他人强奸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张小红向原告刘大胜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3月,家住杞县某村的妇女张小红的丈夫在外打工,夜间她独自搂着年幼的孩子睡觉。夜半时分,张小红感觉到有人来到自己床前,用东西蒙住自己的头,并威胁她不准声张。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张小红顿时吓的不敢吭声,来人遂将其强奸。等作案人出去时,张小红忙拿掉蒙在头上的东西,只看见一个背影匆匆而去。她根据该人的背影及声音就盲目判断作案人是本村邻居刘大胜,遂到公安机关告发刘大胜强奸了自己。为证明清白,刘大胜向办案民警提出做DNA鉴定。根据刘大胜的申请,民警提取了作案人遗留的污物及刘大胜的血液,到公安部做了DNA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刘大胜作案的可能。面对鉴定结论,张小红不相信,仍然认定是刘大胜强奸自己,并在社会上四处传播。还与婆婆来到刘大胜家门口进行理论,引发争吵,造成许多群众围观。以至于刘大胜不敢外出上街,村里群众也对此事议论纷纷,在刘大胜思想上产生了巨大压力,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为此,刘大胜一纸诉状将张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她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杞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红虽是受害者,但其在公安机关对刘大胜的DNA鉴定结论出来后,仍四处传播说刘大胜将自己强奸,但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理由成立,使刘大胜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及家庭生活受到伤害,张小红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刘大胜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刘大胜要求张小红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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