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4月6日上午,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酒店店主赔偿顾客摩托车款1000元,并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2009年,赵秋建花28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今年3月5日晚上,赵秋建和同事一起前来栗军民开办的酒店就餐,电动摩托车停放在门口停车区。
饭后,赵秋建发现自己的电动摩托车不翼而飞,赵秋建和店老板栗军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果,赵秋建找到饭店要求赔偿,饭店称只提供停车位,不收取停车费用,故对顾客不负赔偿责任。于是,赵秋建一纸诉状将栗军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赵秋建可以向栗军民要求赔偿。同时,赵秋建停放电动车时,既没有嘱托服务员特别看管,也没有出来看过,过于疏忽。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栗军民愿意承担责任,自愿赔偿原告赵秋建摩托车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