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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定金后反悔拒收房款 购房者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0-04-07 15:20:4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将房屋转让他人,收受定金后反悔协议,拒绝接收购房余款。4月2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原告李忠民诉被告赵振平、李东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7月1日,购房人李忠民与售房人赵振平及妻子李东枝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售房人将自有的206.7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李忠民,价格为15万元。购房人先交付定金1万元,下余钱款于2009年9月1日前支付。合同还约定,如果售房人违约,应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购房人李忠民当天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售房人支付了房屋定金1万元,8月14日购房人向售房人交付购房余款时,售房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其后购房人又多次找售房人,售房人仍拒收房款。

    见售房人故意违约,购房人多次交涉无果,于2009年9月8日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回购房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审理过程中,房屋买卖中介证明人师雷到法院作证,证明该纠纷是由于售房人反悔,故意拒收购房余款造成的。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售房人故意拒绝接收余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返还定金或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被告当庭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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